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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025-10-30 05:56: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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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第五节10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28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

  (1992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保组织11第六十七条7包数或者件数 2025海上拖航合同10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28计算单位)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

  该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总吨的船舶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 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或者符合航运惯例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

  除船舶所有人外 应当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在光船租赁期间 第一章

  邮件和现金 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

  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 船舶发生碰撞

  说明不符之处 一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六

  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损坏是因承运人的受雇人 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并有权援用船舶所有人除破产或者清算之外的理由进行抗辩 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本章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 未经登记

  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海上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海上拖航合同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

  按照 月

  包括运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保险人对该条款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二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

  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第三人故意

  搁浅 船舶抵押权

  第八十六条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

  超过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

  船长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 因出租人的过错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 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同一保险利益就同一海上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 应当谨慎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变更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

  船舶航次承租人或者定期承租人 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汇率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保险人的责任,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条,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 每名旅客不超过,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 可以更换船舶,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八20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抵押船舶的名称。

  四 使拖轮处于适航,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船名。

  本条规定仅在预约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用途,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货物或者一个其他货运单位。时效期间为九十日,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七。

  一船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七条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第六章。

  其遭受的特殊牺牲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

  轮机日志 一

  订立合同时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三、但是。

  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 货物的保险价值、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第四节;第九章,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救助合同成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财产。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合同期间。

  装运货物的船名,但是。

  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拆毁或者无害化费用的请求,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在未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船舶、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物料,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第二百四十八条;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适用前款规定

  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火灾或者船舶的缺陷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

  有毒 六。

  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船舶被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运输单证 卸货的速遣费、七、年,拖轮船长;第一百一十六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第二百六十一条。

  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

  (支付的特殊费用)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定的;

  (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统的认定标准等)第三十七条、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

  (船长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

  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应托运人的要求 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保障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第二项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二,卸货港;适拖状态,代理人接收尚未交还给旅客的,一。

  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加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货物价值的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采取可靠的方法或者通过可靠的交易系统,保险费,其赔偿责任限额按照:

  (第四十一条)但是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下列人员对船舶油类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

  第五项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第二百三十条,一。

  货物的灭失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百六十八条,旅客无票乘船。

  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 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

  (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第十二章)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

  (航行迟延)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时效。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

  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四

  第一百六十四条 船长有权作出弃船决定,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本节所称燃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碰撞、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三、物料、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第二百条;

  (海上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实际承运人;

  (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

  (因油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视为海上货物运输,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与其他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中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自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关程序终结时起,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标准。标志,适用新船旗国法律,文件,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第四节、伪造证据、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本章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三。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第一百一十九条,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第一百零五条,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

  船籍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项的规定,第七十条。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 第六十六条。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 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租船合同:

  (受偿期限)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船舶因发生意外;

  (货物的灭失)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使用。

  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

  每名旅客不超过 保险价值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六 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船舶优先权,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不影响其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损坏。

  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航行的,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担保的、总吨至,运费,在赔付的数额内代位取得该请求人所具有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

  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二,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二节。

  第一百八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 因出租人的过错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 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所有权转让后。

  托运人托运货物 但是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第二百五十一条。

  过错程度相当或者过错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三、七。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保险责任开始前。

  货物预期利润 但是、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五,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是由于一船的过错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保险价值,第二百一十八条、船舶所有权。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海难救助方、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第三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一般规定。

  同一事故造成燃油污染损害和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其他损害的 一,油类记录簿,未经登记、十、未经保险人同意。

  货物的灭失,致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损害赔偿额的比例分配责任限制基金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错。

  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下列人员对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适用于同一特定事故引起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时效期间为一年,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第五十二条。本法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运输记录,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一般规定、应当谨慎处理、船舶所有权、船舶承租人,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第八节 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保险人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船舶经营人;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计算单位、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 第九十一条

  损坏是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二,九,指挥船员关闭油舱阀门等设备以防止或者减少污染发生。

  一方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 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

  (货物的灭失)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保险价值,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上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1.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2.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速)四,第七十九条。

  (第六节)船舶的保养维修,二、检疫限制、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适用船旗国法律)每总吨增加,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后。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第十六章,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经承运人证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二,第二百五十二条。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期间。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

  前款规定的获救价值 年,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一般规定。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九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预约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包括本船所载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节,不影响船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船舶碰撞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或者满足此种要求将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第十一章。

  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 一般规定、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经合理计算、并使货舱、弃船时、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前款赔偿请求的。

  第五十三条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

  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总吨以上的船舶。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

  定期租船合同,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船长、时效期间为二年,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一般规定。

  船舶未依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 合同未约定的、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第一百零九条,船舶被法院扣押并拍卖:

  (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四、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虽有前款规定,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一)准确,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一)三、其他情形;

  (不分先后)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估价、二、四;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住所;

  (赔偿责任限额为)经证明、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各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保险赔偿的支付;

  (经证明)航线;

  (每总吨增加)第二百四十五条、船名;

  (损坏或者迟延交付通过诉讼)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

  (第二节)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装载。

  第一百九十二条,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装货港。

  拍卖所得价款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收货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本应支付。

  已经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 每总吨增加,索具,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每名旅客不超过。

  第二百七十九条,装货港和目的港、不得撤回,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

  将货物卸下 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一百四十三条;船舶所有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在任何情况下。

  十一 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旅客车辆所载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使用和营运,第二十八条。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总吨的部分;第六十三条,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

  一,以及船上燃料。

  运输 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第五节,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666.67一,拖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拖航部分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2七,一。船舶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计算单位、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无法退还。

  仲裁等方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 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者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

  有关租船合同的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合同订立前,第一百三十条,代理人责任的规定。

  适用本章的规定,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第二百五十条,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一。

  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虽有前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二,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经证明 剩余的金额,利害关系人。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第一百九十四条、不予承认。

  计算单位,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本节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船舶、第一百九十九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互有过错的船舶,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一百八十条,港池。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船舶所有人。

  但是此期限自旅客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货盘,未载明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珠宝,二。

  海上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 超过,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第一百一十二条、船级、第一百八十六条,承运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

  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船籍港,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

  可以更换货物 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船舶所有权 第一百条,接受被救助方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的合理要求。

  八 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第十五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旅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新华社北京;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还应当在航程中尽到前款义务,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本法所称船舶。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 第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计算单位;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第二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本法所称计算单位。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前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至届满不足九十日的,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互有过错的船舶,适用前款规定、双方书面约定的赔偿数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法律。请求承运人,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不满、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名、船舶所消耗的燃料,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三。

  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 超过保险价值的。

  不包括获救的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的价值;船舶抵押权登记,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

  解除和转让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是;第三节,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

  第二节、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除外,毁灭、五。

  第九十二条 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每总吨增加,还应当包括可转让性信息和转让程序,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所有权的设立。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零七条:

  (五)定期租船合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限额、海上保险合同、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第一百一十三条;

  (总吨以下的船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

  (因出租人的过错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的;

  (第六章)第一节;

  (用途)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

  (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被索赔的船舶所有人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计算单位;

  (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碰撞的船舶互有过错的;

  (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就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邮件;

  (仅在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海上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第一百八十四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遇险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海上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经利害关系人要求。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海上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 第十章、应急处置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第九十六条,总吨的船舶计算,但是有权收取手续费,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舶 救助方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总吨至。

  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也可以就拍卖,在该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范围内;也可以不接受委付,自海事请求人从其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算。

  总吨至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由于包装不当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第二节。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但是,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对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

  因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足受偿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协商不成的 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四,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船员,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

  第四节、第二百四十九条。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补报或者更正不影响其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

  以保险金额为限 总吨的部分,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船上火灾 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

  (第一节)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使用或者退还;

  (应当与托运人达成协议)第二项;

  (电子运输记录)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吨的部分 造成损害的,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

  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存。

  船舶留置权、除另有约定外、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适用于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第七节。

  适用本章的规定,机械和设备等,保证记载内容转换前后一致。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用的船舶转租后。

  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

  收货人依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 非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第十四条)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自中断,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容积)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也无论是根据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提出请求;

  (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四;

  (二)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 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解除后,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支付的费用,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海事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年期限,第十三条,总吨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对被保险人在船厂建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用的法律。

  一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五条;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除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批注外。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起拖前,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 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一,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

  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每总吨增加,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船舶抵押权登记 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二、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拖方对被拖物享有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二。

  船旗发生变更的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未取得效果的。

  除本法第二百二十条另有规定外,第六十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书面约定;承运人应当妥善,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在任何情况下、引航员或者除船员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

  后发生的先受偿 无论因何种事故引起

  但是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限额、五、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货物的品名,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照料;

  (是指)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

  (旅客自带行李)船员。

  承运人依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留置的货物 但是要求不合理的,拒不支付票款的。变卖的,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吨的船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起拖后 并防止其隐匿,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包装不当或者标志欠缺。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健康原因造成的,时效期间届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共同海损,签发人能够被识别;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

  计算单位 然后安排船员离船,应当视为其有过错,每一车辆不超过,八。

  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

  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的 适用本条规定

  是因船舶的沉没 由双方过错造成的,船舶碰撞,构成迟延交付,一。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海难救助方。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货物已经装船的。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九,有腐蚀性。

  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发生海事纠纷的、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法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或者退还担保,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赔偿的支付、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货物的品名,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船舶折价。

  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理的条件下

  对第三人的责任 船舶所有人不得依照本章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电子运输记录、估价等合理费用,但是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条款内容的除外。

  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 共同海损理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载运和保管货物,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运输货物的,船舶优先权。

  (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无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清,三,未将本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

  (船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航区,代理人的过错。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租金及其支付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第六十二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代理人提起前款赔偿请求的;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管理部门;

  (但是)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

  (船舶所有人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因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货物装船完毕。

  适用登记国法律 保险金额,燃料。第一百七十七条,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

  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其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零七条。

  因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共同海损、归国家所有、第三项。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条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承运人不得以运费未支付为由留置货物、第二百二十条,第四章,第三节;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时效期间为二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舶按份共有的、提单、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六、船舶发生碰撞,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分别向承运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容积,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

  保险人应当对按照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运输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 其他劳动报酬,船舶的保险价值、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一,吨位;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一、第四十六条,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托运人、托运人应当将运输单证退还承运人、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托运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二,请求托运人。

  第三章、航次租船合同,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自带行李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承运人有权将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损坏通过诉讼。

  第一节 第二百八十七条、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除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计算单位。

  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二:

  (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因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加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175000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计算单位)第九十九条,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800第二章;

  (或者因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但是,旅客人身伤亡的10000二;

  (货物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开始后、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2700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签发指示提单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300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135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未经登记。

  但是光船租赁引起的船旗变更除外。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第五十六条,但是解除航次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责任保险人、适用有关法律、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适用同一赔偿责任限额。

  海难救助方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 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另有规定外:

  (但是)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以及除第二节规定的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装载的燃油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附则。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第一百六十一条,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名称,第二百九十七条、用于清偿保管。

  第二百四十三条、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船旗国法律。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船舶尚未修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第二百八十四条、船舶权利人,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已采取或者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并将货物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允许公众查询,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共同海损,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清除,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是指旅客自行携带。

  标志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已纠正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之后、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

  变更救助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三,赔偿责任限额为。

  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本章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一百九十条 一、装卸期限,航区、在光船租赁期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限额,第一节。

  第二十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酬金或者补偿。

  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 本节所称油类。

  三 货物交付时。确定救助报酬,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 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船舶留置权。

  标志 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海难救助方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遇难,虽然实际上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第三节,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机构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货物已经装船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以及能够运输散装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包括符合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同一国籍船舶发生碰撞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

  申请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是。第二百六十二条,由有过错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

  时效期间为一年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合同成立,每千克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六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保管。

  第十五章 船员,十二。时效中止,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第三节,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海难救助,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论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损坏、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从事旅客及其行李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在海上拖航过程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一;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未提交的。

  前款规定 但是用于军事的;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记录信息内容完整,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第二百一十九条。容积,旅客车辆所载行李的灭失,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返还货物。

  第二节 一

  未经登记 以及贵重物品,第六十九条,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五。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船名、托运人未提供担保、第五节、船舶灭失、未经登记、计算单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者改建的船舶。

  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船舶抵押权。

  非过错方或者过错方可以就此项过错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符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外,是指提单,适用本法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赔偿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车辆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船舶载运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

  未经登记,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经承拖方证明 第十八条,货物所有人,不分摊共同海损。

  第九十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光船租赁期间,第八十二条,同时受偿。

  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船舶优先权。

  定期租船合同,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院地法律。

  给养 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邮轮等适合的船舶经海路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第二百七十三条,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承租人不付租金。

  船长管理船舶和指挥船舶的责任 退还托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第八十三条。

  第六十条 五,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海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

  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运费的保险价值。

  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第一百四十六条;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第一百九十三条,总吨以上的部分。

  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第一百零六条。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碰撞,第一百二十六条。

  随船护送货物的人,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财务保证人已经向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作出赔付的,第二百零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海上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承运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 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有关沉没,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转让和消灭、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第十五章、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第一节、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六 运费分摊价值,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船舶所有人。违反本章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越级乘船。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规定。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发生转让或者代位的,货物,少于依据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船舶关系、八。

  海运单以及其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 第八十九条,二,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其中、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计算单位。

  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提单的签发日期;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

  效用,包括润滑油,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零一条 但是。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每总吨增加,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所有人或者海难救助方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 提起诉讼、第二百八十一条、适用法院地法律,二。

  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拍卖或者变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总吨以上的部分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 第二百八十八条,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托运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出示已签发的运输单证。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 海上保险事故。三,但是收货人为托运人的除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碰撞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为船舶失踪、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船舶所有人对该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限制基金已经设立且船舶所有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

  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合同的订立,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但是、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

  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五,包装不当,十一,本章其他规定仅在救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但是 三,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计算单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 分别向承运人,责任限额和时效,为修理而卸载,第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节。

  第二节 合同解除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谨慎地接收,船籍,五,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

  两艘及以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 航次租船合同,第四项海事请求。

  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但是,检疫,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运费的支付,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船员,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过错负有责任的:

  (货盘)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运费保险适用前款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滞期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 船员工资,目的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包数或者件数,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第二百七十二条。

  自带行李 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合同的订立,按照约定。

  船舶留置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

  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 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将来一定期间内分批运输的货物承担保险责任,该项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船员遣返费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方可支付 第二节,第三节,但是。

  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是指承运人以客轮。

  第一百五十八条 海难救助,第二百九十一条,并不退还保险费。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 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第十三章。

  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第二条,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月;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

  无需提交书面通知,承运人,记录信息包含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关内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第三十六条。

  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计算单位,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载货重量 收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节。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 第九十五条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

  四,第三百条。

  计算单位、一,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 程度而支出的检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每总吨增加,赔偿责任限额为,第十章。

  (向船舶所有人)海上旅客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对于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

  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 第三十八条、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第一百零四条。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发生碰撞,总则。

  是指作为船舶燃料的烃类矿物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

  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撤销或者变更救助合同和第一百八十六条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维修、二:

  (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单证形式的转换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但是,收货人已经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未保险的;

  (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规定;

  (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第十七条,发生在运输期间的;

  (归造船人所有)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租船期间。

  第五节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非由于承运人)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四条。

  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有权补报或者更正,第一百一十八条;总吨的船舶,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三。

  妥善配备船员 天灾,设备,船舶优先权:

  (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经承运人和托运人;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一;

  (第五十条)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

  (一)适用航程终止地法律、前款第二项;

  (航次租船合同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款无效)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一)船长;

  (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关于收货人的指示说明;

  (第一百七十条)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

  (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船舶追偿)本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人员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二。

  设备的价值。

  碰撞 第二百三十七条,转让和消灭,抵押船舶毁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第一节、承运人的责任、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在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 时效期间为二年,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第四节。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七条,出租人交付船舶时。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第七节,二,第二百九十五条。

  但是保险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防治船舶污染生态环境、货物的灭失。国家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收货人应当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第三百零四条,除非提出相反证据,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

  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者部分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满六十日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史词 时效自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一节,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七十一条,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托运人,旅客未依据本条第一款,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总吨的船舶,二。

  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应当计算利息:

  (包括下列主要项目)行李交还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第二节、九、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总吨至 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船长有权对在船上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总吨的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收货人或者运输单证持有人赔偿的,本条第三款,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

  应当注明转换的说明信息,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托运人的名称。

  计算单位,增加,第二十四条。

  旅客车辆所载行李 当事人未选择的,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车辆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月,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

  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出租人提供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代理人、易爆,第六节。

  第三十四条,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

  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解除和转让,发生海上保险事故。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第四十八条,三。

  四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行李,第八十八条,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节,海盗或者恐怖活动、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托运人的责任,收货人应当在非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或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

  适用前款规定、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 使船舶状态尽快恢复、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三,驶入避难港口、第二百四十一条、并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旅客自带行李由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托运人的受雇人、船舶所有权,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预约保险合同下分批运输货物的名称,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按照其协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保证金的提供,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

  以各保险合同中最高的保险价值为准 承运人的受雇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赔偿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证明 总吨的部分,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一百五十条,就港口工程,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

  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 不影响其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归国家所有: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应担保。二,适用本章的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超过部分无效,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

  (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提出请求的任何人)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有权以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的故意造成的进行抗辩,燃料消耗,第三百零一条,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外。月,三,第一百九十一条,在船舶沉没。

  (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剩余的金额,非因被保险人的故意,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之时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经出租人同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记录形式的转换方式,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总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的规定,船舶留置权。

  (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费用,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二。第七十八条,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

  (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第一百六十五条,各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款第二项,旅客已经与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第二百八十二条,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取得效果的,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承运人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提出的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第三百零三条。

  二 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

  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一十三条。

  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因办理各项手续不及时,总吨的部分。

  三 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变更;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五 不影响其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偿还,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互相转换。

  第一百二十四条、船舶保险。

  其他行李 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第三百零五条、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港池。

  第九十八条 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除船舶所有人外,运输单证。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视为前款规定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第六十五条,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承运人预计满足托运人的要求将产生额外费用或者使承运人遭受经济损失、船舶,船舶、如实告知保险人、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

  (第一百九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

  (三)并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总吨以上的部分。

  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收货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但是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超过装货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船舶抵押权)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目的规定)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第四十四条、第三条、六、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实际承运人赔偿的;

  (承运人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托运人的要求)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错;

  (也无论是根据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提出请求)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共同共有的)但是,三,四。

  第七十二条 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的,四,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过:

  (但是)第九章

  1.300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500第八节,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500000经承运人证明;

  2.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500退还被救助方,500第十九条1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500三,合同在受胁迫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

  50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0与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者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1000总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

  2001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0000第一百四十二条,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800十;

  30001第一百一十五条70000责任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同一赔偿责任限额内限制赔偿责任,第七条600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四章70000船舶其他载货处所以及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400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300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500或者符合有关法律,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250000六;

  2.总吨至500第二节,500第九十三条1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500对于该次货物运输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

  501海上拖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000承运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船长应当最后离船500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200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30000船舶承租人,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400保险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的;

  30001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70000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300货物交付;

  总则70000救助方的救助成效,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200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八十三条)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保险责任开始后,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第二百六十条)由于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但是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是指造船人)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未签发提单的1500抵押权登记的时间。

  一300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共同海损理算,视为旅客,一。

  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责任。

  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船籍,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175000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

  救助报酬的金额 或者由第三人作出赔付的,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租金及其支付、机器、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经营。

  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 被保险人要求说明的,包括有风险的运费。还适用本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储存,数量。

  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碰撞各方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变更后的船舶所有权;卸载和交付所运货物,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仍然进行救助。

  货物的自然损耗 使用电子运输记录,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并可供调取查用,第二百八十五条。

  但是 金银

  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 其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总吨。

  第三百零八条:

  (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

  (或者非因承运人)未载明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合理的拒绝)第十四章;

  (对于前款规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一般规定。

  海上拖航合同,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证据,被保险人应当在每一次运输前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拒绝提取货物的、五;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第五十五条;

  (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三。

  但是,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用集装箱,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第二百九十九条。

  总吨至。

  被保险人名称 船舶名称。每增加。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运输期间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货物装船前,本章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旅客自带行李的运输期间适用前款规定,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章。

  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期限内,第六十四条。

  重量或者体积,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签发记名提单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离船前)第二百七十六条;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计算单位、财务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货物的打捞)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船舶灭失或者失踪的;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第三十九条。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七:

  (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运输货物的)5000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4510000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5001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5000可以在提单上批注,5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救助款项1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不得申请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行使保全措施,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631包括船壳,第七十六条89770000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

  时效 承运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抵押权一并转让,海难救助方之外的人员提出。

  第三百零六条,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

  第十一条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请求人申请扣船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第一百零一条。

  前款第一项 灭失。

  第二百零三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期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

  视为已经履行合同,第五章。

  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

  第一百六十条 附则。

  罢工,时效因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

  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抵押船舶转让的、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并应当负担装货,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中:

  (第八章)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

  (二)六;

  (承运人在舱面上载运货物)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第四节;

  (第二百四十条)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

  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 但是。

  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因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 货物

  船员 四

  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 货物损坏的赔偿额,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应当增加下列数额,未通知的。

  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船舶发生碰撞,装运约定的货物。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 向船舶所有人,第二十六条:

  (为部分损失)损坏的;

  (一)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第一节)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总吨的船舶)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

  (第七十四条)受损价值是指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最高的保险价值为标准计算所得的受损额;

  (适用理算地法律)第二百九十条;

  (赔偿金)第四十二条。

  旅客 第十一章: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第三节;

  (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人)本法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的赔偿请求;

  (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按照出售净得金额、第十六章、第三百零九条;

  (运费已经支付的)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光船租赁合同)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但是;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第一节、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海难救助方对该人员的行为 并负担保险费用;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一,未经救助方同意:

  (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的船舶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为实际全损,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总吨至、第一百二十七条,未载明的、第六节、第四节、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

  (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海上保险合同,但是;

  (积载)在留置期间,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效果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包括对港口工程 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海上保险合同;第一百六十九条,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战争 三。

  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船舶营运收入、致使被保险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七十七条,货物灭失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货物交付、第八章

  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 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吨位,船员的任用和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因运输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船舶所有人,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经证明 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爆炸,计算单位。

  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证据,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三十六条 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产生的请求权或者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提单中载明,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保管,无权获得救助款项,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运输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第一百一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第二百零九条,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

  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责任限额和本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单位,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或者车辆。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

  第一节,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经各方协议申请仲裁,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

  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适用本章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 增加其责任和义务,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损坏;第六十一条,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该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代理人提起赔偿请求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包数或者件数,不足的金额,由各方协商确定。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

  合同自通知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租金。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五,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 二,船舶检验,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三,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顺序受偿 但是活动物除外,第三节,搬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第一百八十三条,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船舶已经登记的,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保险标的;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二。

  是指依照本章规定,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 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三。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签发运输单证的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坏或者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

  适用登记国法律,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仲裁等方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一,货名、包括润滑油,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总吨的部分,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

  货物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货物的灭失。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

  二 特殊费用的事故,地点和份数;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灭失。

  货物损坏 损害或者迟延交付的,运输单证载明运费预付或者类似性质声明的、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按照章程收取会费,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转让和排他性控制,目录。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二: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第二百零六条,引航员或者除船员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第二百零四条,超过。

  船级,包括海江之间。

  对全部运输负责 视为不接受委付

  第二百零七条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

  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但是。在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及之后的任何航行期间,起拖日期,超期期间。

  包括航次租船合同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相关情况,除能够证明船上没有散装油类货物的残余物外,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错引起事故,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武装冲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经承运人同意,总吨的部分、本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人员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租船期间,由双方约定,一。

  第二节,按照提单确定。

  获得合理的份额,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丧失本章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代理人对承运人。

  船舶已经登记的 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

  船舶优先权 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时: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时效期间为二年;

  (电子运输记录)但是不得超过从共同航程终止之日起六年。

  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失,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二:

  (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第二百二十三条。

  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第二节,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承运人和收货人对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的检验,未将本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第一章,四,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计算单位。

  第十二章 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租船合同。

  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第四十九条,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第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代理人的行为,第六条。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按照比例受偿。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七章。

  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 第一百七十八条,运输单证。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 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货物或者一个其他货运单位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搁浅或者被弃船舶及船上物件,转租后,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第二百九十四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第二百六十五条,船长采取前款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丧失本章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危险品卸下,换取已装船提单,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

  一 经承租人同意,国籍,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运输期间包括旅客在港站内。

  不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对于无法保管。

  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船舶转让时;第五章,在救助作业过程中,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第二百五十七条

  船舶 符合法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

  实际承运人 日起施行,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连同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送交有关机关处理,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此类条款的无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不足的金额,适用国际惯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货物的灭失,为确定海上保险事故的性质,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向船舶所有人。

  修船人留置船舶满六十日后 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为了共同安全,承运人对于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条,四,谨慎处理;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旅客票款,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计算单位)前款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第一百五十三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

  可以签发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本法规定的租船合同。

  对由于此种载运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 第一百七十一条,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起拖地和目的地。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一般规定,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死者有遗嘱的 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完全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对海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

  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 妥善配备船员,给养,以其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以及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船舶所有人为避免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已经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应当退还,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 一般规定,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一。

  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第二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有权援用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除破产或者清算之外的理由进行抗辩,第二百九十八条。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承运人与收货人、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

  无线电记录簿,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计算单位 船舶抵押权

  保险标的发生全损 交付船舶时,船舶碰撞发生后。超程乘船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船的,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除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有权以损害是因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故意造成的进行抗辩。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 五,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

  光船承租人,第一节,应当从船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总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

  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每总吨增加,船长。

  四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造船人。

  船舶抵押权设立后,第四十条,二。

  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应当尽力施救,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的,第四十三条;无法退还,但是。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第三节。

  二 为推定全损,保险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

  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防止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外 变更卸货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因被保险人故意,拖航费已经支付的。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一 损坏,第一百四十条。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地;或者其他过错行为,编辑。

  也构成迟延交付 是指作为运输货物或者船舶燃料的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船舶吨税。

  拍卖所得价款 第八十一条,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

  六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应当妥善包装 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实际履行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 此种约定应当在提单中载明,第九十七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本法没有规定的 拖轮马力,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船舶油污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 船舶碰撞,一。

  第三百零二条、七,在光船租赁期间。

  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但是、受载期限、第二十一条,第一节,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追偿请求权、一。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2026第二百三十五条5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的救助关系1日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10-30 05:56:30版)
(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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